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271号
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开户行为北京银行密云支行,帐号为×××;2.开户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营业部,账号为×××,以上四个帐户内限额为29 112 582.1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险单号:XXX)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密云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存款予以冻结。
五、以上保全财产金额以二千九百一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一角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乐
法 官 助 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孙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