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344号之三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7963743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913213.7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京0113民初1344号裁定对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3213.7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2023年4月24日,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3213.76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