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56号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户下人民币10957056.73元。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保单号XXX)。担保金额10957056.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0957056.7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