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4331号
原告:南京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1幢1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05EU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南京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鑫**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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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天**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