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49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连创美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园41号1**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TUUXR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创美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内的存款2744591.24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做出(2022)京0118财保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744591.24元为限,冻结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名下建设银行账号XXX内的存款已被足额冻结,故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京0118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744591.24元为限,解除对该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号XXXXX内存款的保全措施。
现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上述财产保全涉及的与大连创美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且其已基本全额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内存款的保全措施。庭审中,经核实大连创美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二百七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一元二角四分为限,解除对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内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