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79号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0957056.73元。2023年5月26日,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存款解除冻结,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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