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79号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0957056.73元。2023年5月26日,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存款解除冻结,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XXX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