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3396号
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一区甲6号楼1至3层02门三层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314507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7.31元,由原告北京庆发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