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6305号
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151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山**都14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8018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收25元,由原告重庆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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