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702民初5005号
原告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致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洧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阳,被告洋洧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林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俊致公司与洋洧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俊致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洋洧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任洋洧村委会村主任林冲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上确认案涉工程款为5697739元后,现任洋洧村委会村主任林明斌及其他村委会成员在俊致公司出具的《工程款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尚欠工程款2397739元未付,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故俊致公司要求洋洧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397739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洋洧村委会以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无法确认具体金额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俊致公司要求洋洧村委会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6%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就洋洧村委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工程款确认表》亦未对此进行约定。但鉴于洋洧村委会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397739元,造成俊致公司一定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故俊致公司要求洋洧村委会支付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支付剩余工程款2397739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俊致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核报告》各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造价为6751400元,经审核案涉工程款为5697739元。洋洧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案涉工程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无法确认案涉工程款具体金额。本院认为,洋洧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审核报告》中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针对案涉工程的具体工程款已经时任洋洧村委会村主任林冲审核通过,并加盖洋洧村委会公章,对案涉工程款为5697739元的证明内容具有证明力,故予以采信;2.俊致公司提交的《工程款确认表》一份,拟证明洋洧村委会尚有工程款2397739元未向俊致公司支付。洋洧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案涉工程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无法确认尚欠案涉工程款。本院认为,洋洧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工程款确认表》经现任洋洧村委会村主任林明斌及其他村委会成员签字确认,对洋洧村委会尚欠俊致公司案涉工程款2397739元的证明内容具有证明力,故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洋洧村委会将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护岸整治工程对外招标,俊致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中标后,双方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洋洧村委会将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护岸整治工程发包给俊致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具体以工程预算书及招标图纸为准,工期210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合同价款为5321596元。双方通过约定合同专用主要条款的方式对施工工期进度、进度款支付及双方具体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专用主要条款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融(扣除暂列金)的80%的价款,余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经审定后28天内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合同专用主要条款第15.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合同专用主要条款第15.3.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无质量问题后28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俊致公司依约对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2月16日,俊致公司、洋洧村委会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护岸整治工程作出《审核报告》,该报告审核结果: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护岸整治工程送审工程造价6751400元,审定造价5697739元,审核核减1053661元。具体详见“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时任洋洧村委会村主任林冲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上签“同意审核意见”,并加盖洋洧村委会公章。2018年5月2日,俊致公司向洋洧村委会出具《工程款确认表》,该表载明:“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护岸整治工程”于2016年5月21日中标,工程总价5321596元。2016年7月20日开工致(至)2017年3月10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出工程造价款为5697739元,已领三次进度款合计3300000元,剩余工程款2397739元未付。”现任洋洧村委会村主任林明斌及其他村委会成员于2018年5月3日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因俊致公司多次催讨欠付工程款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一、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97739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剩余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民委员会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1.90元,减半收取计12990.9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洋洧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包永生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李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