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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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530号
原告: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3580XQ,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1幢601、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陈娇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臻,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红,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何兵。
原告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娟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雷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