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永春县大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5民初2055号 原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东山县西埔镇龙泉路87号龙泉小区11幢3**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大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大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