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明辉恒通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1712号
原告: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47。
法定代表人:朱仕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鲍中,安徽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开发区B区民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明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通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任喜堂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