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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261号 原告:***,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672099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157285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0060881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净康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