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382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061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竺育祥,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丰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85046847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