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财保170号
申请人: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丰乐村。
被申请人: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临海路11号。
申请人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浙江中湖建设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6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绍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