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5047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豹,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13284Q。
法定代表人:王福士,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豹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991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69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给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民权县星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民权星健公司承包由被告发包的商丘市梁园区月季公园工程项目,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民权星健公司如约履行,上述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民权星健公司为回笼资金,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两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康泰公司与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乙方)承建由被告康泰公司(甲方)发包的商丘市梁园湖公园(月季公园)项目,双方约定工程价款537060元,同时约定工程结算价按实际施工数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实际施工数量以甲乙双方现场丈量确认的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最后一笔款项为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以后付清。2020年11月2日,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出具验收结论“色彩鲜明,尺寸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并在《工程完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名处签字。2020年12月,经施工方与收方人核算,双方出具《橡胶地垫收方单》,确定案涉工程总计劳务费用为579910元,被告***在收方人处签字。
另查明,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被告康泰公司共计向案外人星健公司转款7次,共计金额510000元。详细转款时间及数额如下:2020年4月21日转账10000元,2020年4月24日转账40000元,2020年5月8日转账50000元,2020年6月29日转账100000元,2020年9月15日转账200000元,2020年10月26日转账70000元,2021年2月5日转账40000元。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亦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计579000元。
同时查明:2021年6月8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甲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被告康泰公司欠付商丘市梁园湖公园(月季湖公园)工程款69910元,并将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其尾号1975的银行账户向案外人星健公司尾号2128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69910元。同日,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康泰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69910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告知其原告的款项接收账户,要求被告康泰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向原告***履行。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康泰公司邮寄该《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康泰公司拒收。又通过手机彩信向被告***尾号6576的手机号码发送彩信,被告***未回复。
本院认为,被告康泰公司与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双方出具确认了劳务费,被告康泰公司未按工程款最终结算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工程款期限履行全部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69910元(579910元-5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完工时间,可以确定最后一笔质保金约定的给付时间为2021年12月,应自2022年1月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原告***与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康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案款69910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还主张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签订合同的是被告康泰公司与案外人民权星健公司,合同约定工程代表为***,并且被告已通过公司账户向民权星健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9910元及利息(以69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76元,减半收取773.88元,由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