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与周口市众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622号 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741328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住所地淮阳县西关商城西路金楼村25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4EN5K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安国,系周口市川汇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众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与东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87134389N。 法定代表人:种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众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000元(算至2022年6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22年4月22日签订了定作预制混凝土、桥板采购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作一定数量的桥板,由原告提供生产图纸,被告以原告要求制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并提供了生产图纸,被告至合同约定交货期限时未能交货。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迟交货,致使原告推迟原施工期限,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生产桥板时多次阻挠监理公司去检验钢筋质量,未按原告图纸要求、质量要求生产桥板,未在原告同意下擅自将定作合同转让给第三方生产并支付了定金50000。综上,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定作的桥板,经催要仍不能履行合同,已形成事实违约。且未按照原告图纸要求、质量要求生产桥板,并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桥板交付给第三方生产,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仅依据预制混凝土桥板采购合同、转账凭证和监理通知单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违约,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制作的桥板不符合质量要求,逾期交货及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事实存在,且原、被告双方对采购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尚不明确,应视为二原告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其诉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6元,退还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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