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沧州市。
被执行人河北元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裴志坚。
***申请河北元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15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7-1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2民初1504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