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193号之二
原告:***,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中,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系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振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61977624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显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4元,依法减半收取49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网喜
人民陪审员 周爱群
人民陪审员 陈春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顾孟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