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738号
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中国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南首(送达确认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中国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9160667W。
法定代表人:尹君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送达确认地址: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619776244。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经理。
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道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