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11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艳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6732371818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