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816号
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锦绣花苑百合苑7号楼1单元3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龚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龚继锐,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孟鑫,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继锐、孟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继锐、孟鑫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51元,由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