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502民初1599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胜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额办德木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新区锡林大街南多伦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利文,该局核算中心会计。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原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驻张办事处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胜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乌日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