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02执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胜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胜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47309.00元、案件受理费1782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齐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