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81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81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材料费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86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4月10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人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81民初9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XX强 审判员 潘如文
书记员 乔海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