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2执1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照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诚鑫医药胶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诚鑫医药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诚鑫医药胶囊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诚鑫医药胶囊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33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耿贺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