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4950号
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孟照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飞、付洋威,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崔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协力电建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