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德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那吉镇盛家塑钢门窗铁艺厂与呼伦贝尔德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21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钢门窗铁艺厂,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盛吉田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曲金龙
申请执行人*********钢门窗铁艺厂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9)内07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钢门窗铁艺厂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一、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卡均已被本院冻结,所有银行卡均不足百元。二、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保险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721执17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亮
审判员 刘文刚
审判员 唐汉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