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21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钢门窗铁艺厂,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盛吉田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曲金龙
申请执行人*********钢门窗铁艺厂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2019)内072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钢门窗铁艺厂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一、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卡均已被本院冻结,所有银行卡均不足百元。二、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保险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721执17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亮
审判员 刘文刚
审判员 唐汉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