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1民初1922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尔农垦***农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贝尔农垦***农牧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因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50.2元,减半收取计22,875.1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