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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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民终1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阳街劳动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贝尔农垦集团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水岸名居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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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光
审 判 员 阿 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洪澴宇
书 记 员 林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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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