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1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陈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枝。

被执行人:***,住址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贾振启,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502执1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燕

审判员 杜鹏勇

审判员 依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卫 泽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