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4民初803号
原告: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淖尔镇上都郭勒街44号,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贾振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娜木罕,内蒙古德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宇,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尼特右旗农牧业和科技局,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
法定代表人:苏日塔拉图,职务:局长。
原告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农牧业和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斯日古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日
书记员 图  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批转,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