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3600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2,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多伦县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内25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2提起上诉。2019年6月25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25民终8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告**2承担借款偿还责任,但就据以请求之借款及利息有失明确和具体,由此,对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锡林郭勒盟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71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峰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胡斯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