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92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09622T,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3组。
法定代表人:刘让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1265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