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55号
原告:宜昌***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98002103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育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09622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
法定代表人:刘让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同年2月23日,宜昌***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