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21民初7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09622T。
法定代表人:刘让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已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含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