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338号
原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19弄27号皇城水岸小区1#3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709XW。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梦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住所地仙游县度尾镇潭边村后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Y5FMD6U。
经营者:余子林,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以下简称塘边加工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国,被告塘边加工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塘边加工场立即赔付给**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公司因承建仙游县社硎乡半岭桥梁工程,向塘边加工场购买C40水泥混凝土130方,用于制作桥梁空心板梁。2017年9月至10月间,塘边加工场先后供应水泥混凝土,用于制作混凝土空心板梁并安装在承建的社硎乡半岭桥上,由于制作的空心板梁,经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质检站检测,混泥土强度推定值mpa均不符合
规定,导致已施工完成的桥梁上部结构全部报废并返工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万元(以鉴定为准),事后,经**公司多次交涉,塘边加工场没有赔偿的诚意,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塘边加工场辩称,1.**公司应提供送货单上的“顾客签收人”与其公司之间有存在隶属关系,否则,**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是不适格;2.若送货单上的“顾客签收人”与**公司存在隶属关系,认定为**公司购买的,也无法排除**公司向他人购买混凝土,凭何认定**公司制作的空心板梁是用塘边加工场供应的混凝土浇筑的;3.塘边加工场于2017年9月至10月间出卖给混凝土给送货单上“顾客签收人”的混凝土强度不但有C40,更有C20、C25、C30,若**公司用混凝土强度C20、C25、C30浇筑空心板梁或与混凝土强度C40混合浇筑空心板梁,则混凝土强度自然只有在C20至C30之间,这是正常的,**公司有何理由要求强度必须达到C40;4.混凝土强度不但受原料水泥强度等级、砂碎石、卵石颗粒细数及坚固性指标和配合比影响,更受到施工流程和工艺,如施工温度,运输时间的长短、振动振捣和养护等影响,**公司制作的空心板梁混凝土强度不达到C40,也不排除是其公司施工流程及工艺方面的差错;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及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规定,塘边加工场的混凝土能够进入使用,说明**公司对塘边加工场的混凝土已送检或经自己检测均合格,现**公司诉称塘边加工场的混凝土不合格明显与此相悖。综上,请求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送货单11张。欲证明:2017年9月24日至10月6日,塘边加工场向**公司提供混凝土C40的事实。
2.混凝土强度及碳化深度试验检测报告、仙游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通知书各一份。欲证明:塘边加工场提供给**公司的混凝土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莆田市仙游县2017年危桥改造工程(半岭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欲证明:**公司按施工图的尺寸和规格施工涉案桥梁的事实。
4.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欲证明:涉案桥梁工程经**公司施工好后,又因塘边加工场提供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重新返工的事实。
5.莆田市盛越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空心板施工材料明细一份。欲证明:涉案桥梁工程因塘边加工场提供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由莆田市盛越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重新返工施工又花费339352元的事实。
6.仙游县2017年危桥改造工程(C标段)施工合同书一份。欲证明:涉案桥梁工程是由**公司向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事实。
7.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经质量单位监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以及塘边加工场代表陈建峰一起分析原因确认被检验梁的质量问题是由塘边加工场提供混凝土达不到要求造成的。
8.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仙游监理部的证明一份。欲证实:塘边加工场提供过来的就是C40混凝土,且在一个月后被第三方检测为不合格的事实。
塘边加工场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塘边加工场出卖混凝土给顾客龙庆,并不能证明出卖给原告**公司。
2.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混凝土强度未达C40是何原因引起并未体现,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是混凝土引起的,更没有证据证实是谁的混泥土引起的。
3.对证据3来源不清,该施工图也仅证实尺寸和规格,具体如何施工应要有施工日记证实,故无法证明**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
4.对证据4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是否为涉案工程也无法确认,也不知因何原因翘掉空心板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5.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体现和**公司具有关联性及有实际施工涉案工程,也和塘边加工场无关联性。
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在形式上体现是由**公司承建涉案桥梁工程,但在实际施工中是否存在转包、分包不清。
7.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但该证据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不具有合法性,且该出具单位本身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明内容建立在主观推断上并无科学依据,应不予采信。
8.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明若是郑圣伟所写的,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方可成为定案依据,但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是**公司有意逃避自己责任的嫌疑,与送到涉案工程现场还有C20、C30混凝土的事实相互矛盾,应不予采信。
本院审查认为,塘边加工场对证据1、2、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能与证据6相互印证,故也可予以确认,证据4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证据5系第三方单独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亦不予认定。证据7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5条规定,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8的证人证言虽有加盖其单位印章,但未到庭接受质询,对其真实性仍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另外,证据1送货单虽龙庆签字,但**公司承认龙庆系其公司员工,而塘边加工场也承认证据1的混凝土送往涉案工程,故**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据此,塘边加工场抗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院不予采信。
塘边加工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送货单4张。欲证明:龙庆在同一天向塘边加工场购买C40混凝土的同时,也购买C25混凝土的事实。
**公司对塘边加工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因涉案工程需要,其它部位施工是用C25混凝土施工,而空心板梁浇灌C40混凝土,不存在掺杂使用,且混凝土是整车运送施工工地,若混凝土强度C25和C40有混合的话,则空心板梁应是头尾不一样,不可能是整条不一样。
本院审查认为,**公司对塘边加工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9日,**公司向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仙游县2017年危桥改造工程C标段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书》。2017年9月至10月间,**公司因承建该工程需要,使用塘边加工场供应的C25和C40等不同强度混凝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7年12月28日,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对涉案桥梁工程进行检测,经检测:空心板梁的混凝土强度均不能符合设计要求。2018年1月8日,仙游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所向**公司发出涉案工程空心板梁报废返工处理的通知。之后,**公司对涉案工程空心板梁重新返工浇筑,于2019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塘边加场赔偿返工造成的损失,并申请对该损失的鉴定。
本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在承建仙游县2017年危桥改造工程C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使用塘边加工场供应的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塘边加工场赔偿造成返工的全部损失,虽提供混凝土送货单和混凝土强度及碳化深度试验检测报告回弹法等证据予以证实,但从双方提供的送货单情况看,塘边加工场提供给**公司的混凝土强度型号,既有强度C25,也有强度C40等几种不同型号,而具体施工预制空心梁板均是**公司操作的,因而,不排除**公司施工工艺方面采用可能存在低标号混凝土混用或误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尽管**公司提供监理员郑圣伟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空心梁板均是塘边加工场运送的送货单混凝土C40预制的,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规定,该证据未能足够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其次,**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强度及碳化深度试验检测报告回弹法虽也能检测建筑物中混凝土的强度,但该混凝土强度是在振捣、浇筑、养护等行为发生后的建筑物中混凝土的强度,不但与塘边加工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关,而且与**公司施工人员的施工方法、工艺等后续工作有关,而该检测报告仅检测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并未对塘边加工场的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对造成涉案桥梁空心梁板质量问题和原因率作出认定,故该回弹法检测结论不能直接用以证明预拌混凝土自身的质量状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再次,**公司向本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并不是质量鉴定申请,且该鉴定标的物也不存在,故对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明已方无责任的证据,仅以最终状态下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报告为依据,而要求塘边加工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明显证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建秋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人民陪审员  张榕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雪梅
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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