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6098号
原告:**(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TCL大厦A座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33GJUC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竹书皋***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竹书皋***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云商街317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709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66元,减半收取为683元,由**(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