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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6098号 原告:**(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TCL大厦A座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33GJUC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竹书皋***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竹书皋***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云商街317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709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66元,减半收取为683元,由**(深圳)空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