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1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19弄27号皇城水岸小区1#3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709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村后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Y5FMD6U。 经营者:***,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闽032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立即赔付给申请执行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款项163669.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35元和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仙游县度尾镇塘边混泥土加工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单有现金价值10440.65元,本院已裁定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4850.65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闽DR××**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发现被执行人***持有仙游县兴农水稻专业合作社股权,本院已裁定冻结,但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32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