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140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第一医院护工,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云商街317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709X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与被告**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彩 华
书 记 员 罗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