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1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左东文,系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系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该案与他案并案处理,于2018年1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铜陵市铜港路不动产。于同年3月5日向铜陵市郊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送达协助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中心的收入300万元的执行裁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乃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