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皖0711民初777号
原告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寿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现仅支付0.50万元,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9.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南部城区绿化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铜陵市南部城区景观绿化工程中南部城区C区整体绿化工程和南部城区所有的大树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同意按工作量的70%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前提是铜陵市南部城区管委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进度款;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施工,工程于2012年1月13日竣工验收。2016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该计划载明:截至2016年3月2日,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部城区绿化工程款140万元,计划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双方同意不存在其他费用、利息。后被告仅于2017年2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0.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南部城区绿化工程施工框架合同》、铜陵南部城区中心区C区绿化竣工验收表和《还款计划》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盛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50万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计息,另50万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3.50元,由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寿东
书记员(代)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