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科、袁利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仲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敏,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白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矿生、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大杨树东)。
法定代表人:张红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5号院9幢301。
法定代表人:张士庭,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依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