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3民初2569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无业,住洛阳市**工区。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工区凯旋**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仲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集团有限,住所地洛阳市**工区**路**号院号院。
法定代表人:白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中岗村村(大杨树东)。
法定代表人:张红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住所地洛阳市**工区**路**号院**幢**301。
法定代表人:张士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立案。**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和信电力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