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11431号
原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6号1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35871。
法定代表人: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路3号院1幢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858187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越公司)诉被告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攀越公司诉称,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就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大都会东方广场L2楼可口可乐科幻体验馆工程项目签订了《多媒体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被告承包的该体验馆项目多媒体产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被告分四期并至迟在质保期届满一年后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陆续完成了所需设备的进场和安装,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运营。目前,可口可乐科幻体验馆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7月交付业主方使用并对外营业,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有1060158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60158元及利息。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多媒体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戴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