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4号
原告:何驰。
委托代理人:***。
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粟坤进。
委托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本院准予原告何驰免交。
审判长徐华
审判员黄键
代理审判员彭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