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父亲。
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6号1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35871。
法定代表人: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北172号(河源中艺实业有限公司D栋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82997641F。
法定代表人:FrankBywalsk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勇,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准予原告**免交。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彭 浩
审 判 员 刘光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