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云南银信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会仙,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