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诺力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11-4室。
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女子监狱二监区(原西山监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龙庆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云南银信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与园博路交叉口东北侧春城商务中心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57××××××××。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乡雨花村89号。
被执行人:毕会仙,女,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5301211962××××××××。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乡雨花村89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2××××××××。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乡雨花村89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小巷子18号。
第三人:云南华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1幢16楼D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年月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2849183.82元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会仙,***,**在银行的存款22849183.82元元。
二、对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会仙,***,**价值22849183.82元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