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2民初482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云南省苍溪县。
被告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482532512)。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注册号:530000000032409)。
住所地:昆明市吴井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西山电力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